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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好乱
发布时间:2024-11-28 05: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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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市场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等原因,家庭住宅装饰装修领域纠纷频发。为进一步预防化解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服务保障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市场,今天(11月27日)下午,松江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八起典型✅㊣案例。

  松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金绍奇通报白皮书相关情况,民事审判庭庭长✅李明通报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松㊣江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主任施小萍主持。上海市✅人大代表、松江区政协委员,松江区㊣社会工作部、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方松街道、泗泾镇代表,高校学生代表及㊣多家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会上,金绍奇副院长、李明庭长回答了记者提问。

  白皮书指出,2020年1月至2024年6月,松江法院受理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48件,审结444件。除2022年收结案量有所下降以外,近年来收✅结案呈增长态势。

  从结案方式来看,在审结的444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140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28件;以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167件;以裁定移送其他法院或裁定驳回起诉等其他方式结案9件。调解结案占比㊣较小,反映出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协商调解的难度较大。

  从涉讼标的额来看,审结的444件案件中,314件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占比70.72%,123件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占比27.70%,7件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占比1.58%。涉讼标的额㊣✅总体上相对不大。

  现实中有不少不具㊣备专业资质㊣或施工经验不足的单位和个人,借助一些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或网络装修平台承㊣接装修工程,导致施工主体的施工水平良莠不齐。

  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签章不规范,合同关键内容缺失或约定不明,部分装修公司存在“低价承揽、高价结算”的行为。

  家庭住㊣宅✅的㊣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业准入门槛总体不高,有些装修公司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把控的能力不足,导致超期施工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现象经常出现。

  从司法实践来看,家庭住宅房屋装修中,别墅装修涉嫌违法施工的现象常有发生,集中表现在阳光房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搭建,房屋✅违反建筑规划的格局改动等。

  实践中,工程保修制度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有些业主向装修公司提出保修要求后,装修公司会✅以种种理由推诿,或者虽然愿意㊣维修,但要收取维修费用,或者未采取合理的维修方案,导致相关问题屡㊣修不好等。

  针对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松江法院预防和化解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工作举措:

  一是借助“松法进五大”特色普㊣法品牌,助力㊣提升公众的契约精神和守法意识。二是通过“一街㊣镇一法官”平台,积极与街镇及基层自治组✅织对接沟通,注重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就地化解。三是加强诉调对接,进一步提升诉前调解成功率。

  一是组建专项审判团队,不断提升审判能力。二是借助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力求适法统一。三是加强院校合作,以理论研究进一步促进审判能✅力提升。

  一是借助巡回审判制度,力求实现一案多效,努力实现以示范性审判带动化解一批纠纷、教育一片群众、优化一域治理的良好效果。二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通过司法建议堵住制度漏洞,弥补治㊣理短板。

  为促进家庭住宅装饰装修纠纷的综合治理,推动家庭住宅装饰装修行业高质量发展,白皮书提出一系列对策建议:

  及时对出借资质、违法搭建、违规拆建、价格欺诈、滥用假冒伪劣材料等违法行为予以惩戒,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的市场秩序。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等组织,要不断优化和推广统一的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开展装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举措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经营㊣的正向引导。密切㊣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联动合作,积极发挥行㊣业调解机制的作用。

  对于业✅主而㊣言,要在签约和履约各环节做好风险防范。具体而言,要审慎选择交易对象,适当增加自身的装修知识储备,合理磋商装修价格,做好装修工期的管㊣理,在验收前后做好对质量问题和保修事宜的把控。

  对于装修公司而言,要秉持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公司经营的要求,诚信为本,不断提升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合同和签证文件签订的规范化水平。

  家是每一个人温馨的港湾,每个人都期待能有一个好的居住环境。近年来,家装市场迅速发展,然而发展中的乱象及发生的纠纷,给业主以及装修公司都带来困扰。本次白皮㊣书立足审判实践,对当前家装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从监管、行业自治、当事人等不同层面提出防范化解纠纷的对策建议,对家装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白皮书中介绍的法院工作举措令我印象深刻,从注重源头化解,到提升审判质效,再到注重审判延伸,这套“组合拳”显示了法院在促进家装行业✅自律规㊣范运营、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维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的决心与✅努力。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改善家庭居住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本次发布白皮书,将着眼点放在涉家装领域纠纷,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充分考量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和家装品质的需求,通过扎实的数据、生动的案㊣例,细致、翔实地对家装纠纷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进行梳理,剖析纠纷折射的主要问题,分享司法机关的审判思路,打破知识㊣壁垒,向普通百姓和装修公司提出预防和化解该类纠纷的对策建议,具有极强的普法性、说理性和实用性,彰显了司法机关促进社会治理的担当作为,为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促进家装行业良性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7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彭某为李某名下别墅进行装修改造,主要为花园及土建改造,总造价120万元。合同✅签订㊣后,彭某㊣进场施工,李某累计支付装修款230万元。

  后,房屋装修工程因涉㊣嫌违法搭建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执法部门最终认定彭某施工的北面房屋新增部分、入户门的门头拆改部分属于违法搭建,后续将予以拆除。

  因李某不认可彭某的施工成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彭某退还装修款等。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对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彭某施工的工程量共计166万余元,其中违法搭建部分113万余元。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彭某退还李某86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宣判后,彭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别墅装修涉嫌违法搭建的情形屡见不鲜。多数情况下,业主及承包方均明知违法却又心存侥幸。虽然承包方系受业主的指示施工,但施✅工的合法性应当是第一要素,知法犯法不受法律保护。家庭住宅装修过程中违法建筑施工频发,不仅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有损市容市✅貌,而且会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带来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司法应当通过裁判树立规则,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违法建㊣筑的承包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款,则承包方没有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任何代价,等于纵容了违㊣法行为,承包方甚至会主动诱导业主进行违法施工,违法建筑的乱象将难以遏制。

  2023年4月,原告徐㊣某与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测量设计㊣定金协议》,内容载明:设计面积300平方米左右,定金10000元,产品报价:8mm木饰面220元㊣/平方米,包工包料、实算、无增项等。当日,徐某✅㊣支㊣付定金10000元。此后,双方就装修事宜㊣进✅一步磋商。其间,实业公司到✅徐某处测量装修面积。2023年6月,实业公司向徐某提供《居管家订货单》,订货单中载明除了不同装修区域所需的8mm木饰面的数量、单价外,还有相关辅材数量、单价。

  装修公司在与㊣业㊣主订立合同前,其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应的单价如何构成以及包含哪些内容均应明确告知,尤其对于可能需要额外付费㊣的部分,更应充分提示。装修公司在合同订立阶段对于价款等核心要素语焉不详,未充分告知,业主不明所以预付钱款后,又提㊣出新的主张,增加费用的,该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同时,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业主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及装修价格的不透明,选择约定包工包料、无增项,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应当认为该约定已经包含了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

  2018年4月,被告张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某装修公司为张某的房屋提供装修,合同价款57.89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至公㊣司确认的专用账户,并特别约定,公司规定现场工人及项目经理不得收取工程款,如客户私自给现场工人及项目✅经理工程款,公司不予承认。第三人顾某系施工现场的施工队长。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按约向㊣某装修公司累计支付进度款22万余元。后,因张某与顾某现场沟通增减项目等问题,剩余㊣装修款,张某全部支付给了顾某。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支付徐㊣某、何某剩余装修款30万余元。宣判后,第三人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作出(2023)沪01民终2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主与装✅修公司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装修款的义务,在合同明确约定了收款账户且装修公司明令禁止现场㊣施工人员收款的情况下,业主应当按约向装修㊣公司确认的账户支付装修款。现场的施工队长等其他主体向业主要求付款的,应当提供有权代为收取钱款的证明文件,否则业主可以拒绝向其支付。业主轻信其他人员的陈述,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即向其付款,而装㊣修公司未实际收到装修款的情况下,装修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继续✅支付。业主另行支付后,可向原收款人主张责任。

  2021年5月,原告上海某建筑装潢公司与被告胡某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某装修公司为胡某提供房㊣屋装修,合同价款14万余元。工程完工后,装修公司起诉要求胡某支付剩余装修款,其中㊣包括增项工程款2万余元。胡某抗辩称,工程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况,增项内容未经双方确认,施工质量存在重大瑕疵,包括瓷砖空鼓、地砖污渍无法㊣清理、墙面起皮、墙布有㊣✅色差、乳胶漆接口处不美观、柜门无法关严、踢脚线㊣松动、窗台冬季渗水、油烟机串味等,故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并赔偿被告损失。

  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对于工程的完工时间及增项问题,核对了双方之间百余页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结合现场情况及证据规则,双方对于完工时间、逾期责任及增项工程款等有了初步的共识。对于胡某提出的十余项质量瑕疵问题,法院组织双方就现场情况逐一核对,听取双方对于瑕疵原因的意✅见,同时根据装修公司的自认,说服装修公司对于部分装修瑕疵逐项扣减部分装修款。对于双方争议最大的油烟机串味问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胡某欲申请原因✅及修复方案鉴定。考虑到装修公司在预留油㊣烟机位置时改动了原有的格局,胡某亦曾找过其他人员进行过维修,且鉴定的成本可能高于后续㊣维修的费用,后装修公司主动扣减了部分费用,胡某也表示理解。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胡某分期支付装修公司剩余装修款5.5万余元。

  本案涉讼㊣金额不大,但案件伊始双方争议巨大。业主对于装修质量㊣及后续的维修不满意,迟延付款两年多时间。装修公司迟迟未能回款,主张权利时又产生了律师费、诉讼费等,双方情绪较为对立。案件的处理涉及付款条㊣件㊣成就与否、增项款、逾期完工、工程质✅✅㊣量瑕疵、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装修领域可能出现的典型问题本案均有所涉及。尤其对于某些工程质量瑕疵,如启动鉴定,难免耗时费㊣力,增加成本,甚至诉讼的费用会超过维修的费用,从而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实质化解。最终,争议✅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厘清了案件事实,之后选择✅理性协商、互谅互让,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化解纠纷,最终达成了和解,避免了矛盾的升级㊣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实现了共赢。

  2021年3月,原告邓某、秦某与被告上海某设计装饰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后因被告装修进度严重拖延,原告遂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在结算后退还多付的装修材料款。经核实,原告在合同以外通过被告下单购买材料13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告给予原告的优惠金额7千余元。在结算过程中,被告主张因原告选择提前解除合同,导致其无法取得全部的工程利润,故其为原告代购的材料款都应当按照原价进行结算,其仅需退还材料费7万余元;原告则主张应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结算,退还8万余元。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某设计装饰公司退还邓某、秦某材料费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实践中,有很多㊣装修公司往往会以优惠后的折扣价吸引消费者在其处下单,事后又以消费者选择提前解㊣除合同则无法享受优惠等理由要求按照原价进行结算。鉴于双方在磋商价格时,对于优惠后的价格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然应当按照优惠价格进行结算。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装修公司未取得全部利润等因素,装修公司给予业主的优惠价格差额确实可能构成装修公司的损失,但如合同的解除系因装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行使合同解除权本就是业主的正当权益,业主不应再为此额外负担不利益,对装修公司按照原价结算的主张不应准许。

  2018年3月,原告冯某与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签订✅两份装修合㊣同,约定冯某✅将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104室房屋、401室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装修公司施工。2018年9月,装修公司向冯某出具工程保修单两份,载明保修期限至2020年9月。

  2020年4月,因房屋✅存在墙面开裂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冯某向有关部门反映,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双方出具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后装修公司于2020年6月份进行了维修。但冯某认为仍未修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装修公司赔偿修复费用50000元。

  审理中,双方确认,就墙面开裂问题,保修期内双方曾多次沟通,装修公司也曾安排过人员上门维修,市场监督局调解后,装修公司再次进行了维修。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查看现场,房屋内部分墙面确实还存在多处裂缝。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某✅装修公司赔偿原告冯某修复费用2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的,业主可通知作为承包人的装修公司予以修复。装修公㊣司对㊣于此前的施工现场及瑕疵出现的原因㊣较为熟悉,从节约成本的角度,也应该允许装修公司维修,业主不能径行另找他人维修并向装修公司主张修复费用。但如装修公司多次维修后仍不能修复或经通知后怠于维修的,可视为装饰公司已经无法或不愿意履行修复义务。此时,业主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同时向装修公司主张合理的修复费用。

  2022年9月,原告邵某与被告上海某装潢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潢公司为邵某所有的位于本市松江区佘山㊣镇某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7.5万元。合同签订后,装潢公㊣司组织施工,邵某支付装修款6万元。

  2022年✅㊣12月,邵某入㊣住房屋。当时,装修尚未完工,厨房移门、淋浴房等尚未安装。2023年㊣5月,装潢公司就未施工部分施工完毕。

  邵某主张装潢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装潢公司则主张邵某支付装修尾款1.5万元。就装修尾款,邵某认为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其入住时,厨房移门尚未安装,燃气不让开㊣通,其无法正常生活,故尾款支付条件未成就 装修公司好乱。诉讼中,装潢公司自认合同中约✅定的卫生间镜柜非㊣其购买,自愿在工程款中扣除388元。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邵某支付上海某装潢公司装修✅款1.4万余元,装潢公司支付邵某逾期竣工违约金2000元。宣判后,邵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01民终22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装修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业主擅自使用的,应当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业主再以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装修公司有逾期竣工情形的,业主可依法主张装修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但就完㊣工部分,在业主已经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对应的装修款应当按约支付,从而避免业主怠于㊣验收时,装修公司的装修款迟迟无法获得的不公平局面。业主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装修款付款条件成就的,并不影响装修公司仍需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

  2023年6月,原告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杨某将某装修工程交由装饰工程公司施工,总价款13万余元。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结算手续,已施工部分按实结算,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并由提出方按未施工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2023年7月,杨某㊣因装修贷款未获批✅准要求㊣暂停施工。2023年7月,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了核对。2023年9月,装饰工程公司至案涉工程处,发现杨某已㊣另找他人施工。杨某表示,其解除了与装饰工程公司的施工合同。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杨某支付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6700元、解约违约金5000元、赔偿停窝工损失800元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装修公司与业主订立装✅修合同以后,双方因合同履行而可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合同订立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约定的解约事由,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业主在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将装修工程交由其他人施工,必然导致其与装修公司之间此前的装修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装修公㊣司难以获得履行利益。此时,装修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业主作为违约方除了应当付清已经产生的装修款外,还应当就合同的解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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