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业主与装修公司常因装修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增减✅工程量、装修质量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往往㊣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协商处理,最后闹到法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2022年9月28日,鲍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负责鲍某房子里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期限为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2月8日,合同总价10万余元。合同签订后,鲍某按约累计支付㊣了装修公司工程款7万余元。但装修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装修义务,工期严重超期并停工多日,经鲍某多次催告,装修公司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2023年5月5日,鲍某向装修公司发㊣送了一份解除装修合同告知函,告知装修公司解除室内装饰设计合同装修公司巡察。对此,装修公司未㊣做任何回应。无奈之下,鲍某便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装修公司返还其工程款、逾期完工违约损失、因逾期完工造成的租金损失共计5万余元,同时解除其此前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鲍某已按约支付了款项,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装修公司,但装修公司未能按约对案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且逾期严重,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对鲍某要求解除原装修公司与其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经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装修公司已完工工程的造价金额不足以与鲍某已支付的工程款相抵,因此法院支持鲍某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其超付工程款的请求。另外,鲍某未能就其他损失的发生进行举证,故法院结合相关违约事实及鲍某举证情况,酌情认✅定装修公司应承担的违约损失金额为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鲍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装修公司向鲍某赔偿超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5万余元。
法官表示,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工期延误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除了时间成本还有经济损㊣失,工期约定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装修公司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予以重视。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生活中,签订合同的双方都需要尽到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相互尊重、诚实履行,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赵灵跑 燕如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